5.3 抗震验算


5.3.1 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5.3.2 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,应满足下式要求:

式中:S——结构构件内力(轴向力、剪力、弯矩等)组合的设计值;计算时,有关的荷载、特征周期、地震作用、作用分项系数、组合值系数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规定采用;
R——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;计算时,可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规定执行,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,材料强度等级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。A类框架结构计入体系和局部构造影响计算综合抗震承载力时,其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标准公式(6.1.5)计算;
γRE——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规定取值。
5.3.3 需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抗震变形验算时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有关规定,并应按本标准第5.2.2条的规定对地震影响系数或地震加速度进行调整。
5.3.4 现有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,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。

 
条文说明
 

5.3 抗震验算

5.3.2 构筑物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的规定相同,其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与设计规范取值相同。但材料强度指标、内力调整系数等有所不同。
5.3.3 须按罕遇地震作用进行抗震变形验算时,除按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规定外,尚须按其后续使用年限对地震作用进行调整,即对其地震影响系数按第5.2.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。
5.3.4 现有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,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计算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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